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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一業主19樓裝南京護欄扔下麻繩砸到6樓老人,法院判施工者全責
關鍵詞:南京護欄 發布于:2022/8/25 8:01:14
84歲的周某家住某小區單元樓的6樓,在清理自家陽臺時,被正在為19樓業主安裝陽臺南京護欄的劉某扔下的麻繩砸傷,花費醫療費用5200元。周某要求劉某賠償其住院所花費的醫療費用,劉某則認為其是替19樓業主安裝南京護欄,故醫藥費應由業主承擔,雙方協商未果,周某遂將劉某訴至法院。
法院在開庭審理后,確認了劉某系為19樓業主制作陽臺南京護欄并負責安裝,劉某已經與業主形成承攬合同關系。案件承辦法官及時向劉某進行法律釋明,在承攬合同中,作為承攬人的劉某在完成制作并安裝南京護欄過程中,造成周某身體損害的,作為定作人的業主不承擔責任。庭審結束后,劉某當庭表示愿意承擔全部侵權責任,將醫藥費賠付給了周某。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以得知業主作為定作人只有存在特定過錯的情形下,才會對承攬人完成承攬事項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也即定作人過錯侵權責任。當然,在外部關系中,受害人可以同時向定作人和承攬人主張賠償,但只有在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法院才支持定作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侵權責任。否則應由承攬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