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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散步被南京護欄砸中身亡責任方被判賠146萬余元
關鍵詞:南京護欄 發布于:2022/7/13 8:58:49
020年初春,年僅兩歲五個月的小明(化名)在其祖母陪同下行走至某涌邊堤岸,因涌邊花崗石南京護欄倒塌而砸傷頭部,馬上被送往醫院,終因創傷性特重型顱腦損傷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當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勘驗,并出具《現場勘驗情況》,記載:“河涌北側涌邊有護欄,護欄高102cm,每兩根立柱間相隔200cm。現場有護欄脫落,脫落處東側為單根立柱,未與其他護欄相接,西側立柱與其他南京護欄相接,南京護欄脫落部分長度為215cm,脫落處北側地面有散落石塊,南側地面未見散落石塊。”
另查,2010年1月,甲公司將涉案堤岸改造工程發包給乙公司施工。該工程于2012年3月9日竣工驗收合格并移交甲公司,質量保修期至2013年3月9日,實際由丙公司使用和管理。
小明父母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1.共同向其賠償1694340元(死亡賠償金1301040元、喪葬費63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0元、交通費5000元、住宿費7500元、誤工費17000元);2.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護欄并非處于廢棄或無人管理狀態,無含有“禁止行走”“禁止靠近”等內容的警示標志,無采取圍蔽措施,亦無證據證明涉案護欄曾發生過倒塌致人損害的事故,事發時并無惡劣天氣及其他外部特殊情況,涉案護欄突然倒塌不具有可預見性。受害人在其祖母陪同下從涉案護欄附近經過,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并無過錯,亦不存在監護人失職的情形,不能因此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關于保修期屆滿能否當然免責,法院指出,保修期是施工單位就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進行無償修理的期限,調整的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間的關系,對被害人并無約束力。應在充分考慮護欄屬于可以長期使用的固定資產這一特性的基礎上,參照同類工程通常可以達到的實際合理使用年限來確定其合理使用年限,唯此,才能符合社會公眾預期,為社會公眾認同和接受。涉案損害發生時,涉案護欄驗收不足八年,其保修期已屆滿,但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內,現出現倒塌,且無證據證明系其他原因所致,應認定存在質量缺陷。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1.甲公司、乙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向小明父母賠償1172272元;2.丙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小明父母賠償293068元;3.駁回小明父母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法官董廣緒提醒:建設單位要嚴格履行驗收責任,從源頭上杜絕有質量問題的建筑物投入使用。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工程標準施工,杜絕偷工減料等惡習,正確理解保修期與合理使用年限的區別,不要妄圖通過設定過短的保修期逃脫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建筑物使用人、管理人要履行日常巡查維護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風險,合理設置警示標志,減少事故的發生。